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吴亦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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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280号案件名称
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吴亦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吴亦乐;陈新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280号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拱桥组。法定代表人:周春桂,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生,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风,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亦乐,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新梅,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付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君书 记 员 丁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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