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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吴亦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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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280号
  • 案件名称

    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吴亦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吴亦乐;陈新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280号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拱桥组。法定代表人:周春桂,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生,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风,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亦乐,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新梅,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新梅、吴亦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攸县金色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付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君书 记 员 丁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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