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再珍、刘卫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5财保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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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5财保759号案件名称
付再珍、刘卫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付再珍;刘卫光;李建卫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5财保759号申请人:付再珍,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保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卫光,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申请人:李建卫,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申请人付再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卫光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B8V20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3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卫光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B8V20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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