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6刑更1077号罪犯谢海斌,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粤1521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海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粤15刑终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1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谢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谢海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海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96分。罚金50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海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海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欧阳海林审判员 许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