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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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510号案件名称
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510号原告: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中里106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7Y1U79。法定代表人:姜春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710942186。被告: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079490574D。法定代表人:曲甲旦,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原告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2756.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真书 记 员 刘晓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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