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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才启、冯占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723财保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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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3财保279号
  • 案件名称

    张才启、冯占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武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才启;冯占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3财保279号申请人:张才启,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冯占龙,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人张才启与被申请人冯占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占龙位于成武县才忠建材厂内的财产设备(1、车间大棚:储土棚、砖机棚、储坯棚、装砖棚;2、窑厂生产线道轨全套;3、窑车推进顶及附属设备一套;4、窑位大风机及电机一套;5、脱硫塔及附属设备一套;6、洛阳东方红牌802型推土机一台;7、30型叉车一台;8、50型发电机组一台)。保全价值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占龙位于成武县才忠建材厂的财产设备。1、车间大棚:储土棚、砖机棚、储坯棚、装砖棚;2、窑厂生产线道轨全套;3、窑车推进顶及附属设备一套(附属设备:电机、齿轮泵、油箱、配电箱设施);4、窑位大风机及电机一套;5、脱硫塔及附属设备一套(附属设备:架子、小屋、电机);6、802型推土机一台(品牌:洛阳东方红);7、30型叉车一台;8、50型发电机组一台。查封价值共计60万元。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朝臣书 记 员 祝悬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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