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宋述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723财保2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723财保284号案件名称
黄永、宋述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武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永;宋述知;李昌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3财保284号申请人:黄永,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人:宋述知,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昌胜,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人黄永、宋述知与被申请人李昌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昌胜在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1024号案件中未分配的执行案款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昌胜在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1024号案件中未分配的执行案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朝臣书 记 员 祝悬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