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6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工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新,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夙昱,该行银行卡中心经理。 被告:芒妮萨古丽·阿卜力克木,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告芒妮萨古丽·阿卜力克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