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辉、童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144docx(2021)陕0112执51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144号
  • 案件名称

    王辉、童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144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辉;童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144号 申请执行人:童X,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30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X,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童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童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1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940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