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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春、南安市柳城吉晓五金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闽0582财保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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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财保87号
  • 案件名称

    郑金春、南安市柳城吉晓五金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金春;南安市柳城吉晓五金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财保87号申请人:郑金春,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巧蓉,女,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系申请人郑金春长女。被申请人:南安市柳城吉晓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祥堂村顶瑞安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4D1616U。经营者:于吉文。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经审理查明,于吉文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闽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郑金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仲裁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施晓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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