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茉、赵覃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0民初8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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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民初8173号案件名称
刘雨茉、赵覃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雨茉;赵覃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0民初8173号原告:刘雨茉,女,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覃龙,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刘雨茉与赵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雨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雨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雨茉负担。审判员 张 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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