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军、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等古力米拉霍尼西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723财保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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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财保359号案件名称
张红军、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等古力米拉霍尼西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红军;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古力米拉霍尼西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3财保359号申请人:张红军,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申请人: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男,1984年3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申请人:古力米拉霍尼西汗,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申请人张红军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古力米拉霍尼西汗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和动产、不动产,保全金额10,000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古力米拉霍尼西汗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被申请人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古力米拉霍尼西汗名下的动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自扣押之日起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哈力木拉提斯拉木汗、古力米拉霍尼西汗名下的不动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自扣押之日起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限额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红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乾坤书记员 古丽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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