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江伟、齐新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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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074号案件名称
常江伟、齐新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江伟;齐新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074号原告:常江伟,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5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113200910981837,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新,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7日,住西峡县。原告常江伟与被告齐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常江伟以被告齐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江伟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贾珍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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