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锋、尹会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676号

由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9/6 0:00:00在晋州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生效的张建锋;尹会宗;游英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676号
  • 案件名称

    张建锋、尹会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建锋;尹会宗;游英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锋,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尹会宗,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游英爽,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张建锋的执行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一、二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孩子尹晨垚户口迁移手续。二、本案执行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经查,张建锋与尹会宗、游英爽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冀018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尹会宗、游英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尹晨垚交由张建锋抚养。二、张建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尹会宗抚养费65,000元。三、驳回尹会宗要求张建锋给付营养费2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张建锋2021年8月31日提交的执行申请事项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锋2021年8月31日提起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聂文刊审判员  赵江深审判员  赵学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利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