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203号原告:郑启鸿,男,1968年8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沅陵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07463471P。负责人:段植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01123294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逸,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813210711006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郑启鸿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沅陵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郑启鸿于2021年9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启鸿以证据不足为由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鸿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郑启鸿负担。审判员 姚祖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