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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营营、王翠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1财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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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财保75号
  • 案件名称

    王营营、王翠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营营;王翠竹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财保75号申请人:王营营,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被申请人:王翠竹,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无业,住承德县。申请人王营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翠竹的名下的车辆及韩美美莱产后恢复中心产品予以保全。申请人王营营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营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翠竹名下的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毁损、变卖、赠与等,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权利义务,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所的有韩美美莱产后恢复中心产品(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翠竹负责保管,允许变卖,但必须保留价款,不得隐匿、转移、设置抵押,否则负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二年。以上保全措施金额以13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170.00元,由申请人王营营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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