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万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634号

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9/10 0:00:00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万秀;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634号
  • 案件名称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万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万秀;田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634号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下菜园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EB5B04J。法定代表人:张德智,男,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艳,女,199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风险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万秀,女,1975年8月1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田龙,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万秀、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4.55元,由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正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 蕾书 记 员 黄 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