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藤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21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21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藤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藤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姚波。被执行人:藤筠,男性,1981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藤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藤筠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0186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藤筠银行存款5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门市闪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粤07司惩复10号 下一篇 刘祥水、高国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820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