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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厚松、张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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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40号
  • 案件名称

    钟厚松、张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钟厚松;张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40号原告:钟厚松,男,199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张洋,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钟厚松与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钟厚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厚松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厚松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钟厚松负担。。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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