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厚松、张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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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40号案件名称
钟厚松、张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厚松;张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40号原告:钟厚松,男,199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张洋,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钟厚松与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钟厚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厚松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厚松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钟厚松负担。。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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