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勇农资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托布中心托布村。 经营者:李勇,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白显武,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建华,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勇农资经销部与被执行人白显武、李建华(2020)新4022民初17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显武、李建华所涉案款共计227,990元,已履行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剩余87,990元被执行人白显武、李建华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勇农资经销部给付43,995元,于2023年12月31日给付43,995元。二、若被执行人白显武、李建华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勇农资经销部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白显武、李建华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并同意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名下相关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初1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国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