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易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特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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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特21号案件名称
河南爱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易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爱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易晴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特21号申请人:河南爱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前进路祥和小区G9幢东起1单元7层。法定代表人:尚茹,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昊颖,女,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易晴,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申请人河南爱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易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爱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河南爱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李艳伟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向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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