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403财保1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财保161号
  •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财保161号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法定代表人:潘有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女,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住所地淮南市大通舜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762B。法定代表人:汤鲁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30万元,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通区风化工机械厂院内钢材库、铆焊办公室、车间仓库、电石房、厕所、门岗、汽车库、电钳操作室、内勤杂班、劳资办公室、厂办公室(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办公楼(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车间三号(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车间2号(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车间1号(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房产以及位于大通区的土地(权证号:淮国用(2001)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其银行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通区风化工机械厂院内钢材库、铆焊办公室、车间仓库、电石房、厕所、门岗、汽车库、电钳操作室、内勤杂班、劳资办公室、厂办公室(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办公楼(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车间三号(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车间2号(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车间1号(房权证号:房地权淮大字第××号)房产以及位于大通区的土地(权证号:淮国用(2001)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峰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