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李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6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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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67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李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李荣;李冠好;刘国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4245098J(1-1)。负责人:周永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荣,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冠好,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荣、李冠好、刘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4245098J(1-1)。负责人:周永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荣,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冠好,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荣、李冠好、刘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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