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文宁、王慧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3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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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32号之三案件名称
茹文宁、王慧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茹文宁;王慧智;王春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茹文宁,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王慧智,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王春峡,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申请执行人茹文宁与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慧智、王春峡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茹文宁欠款50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王慧智、王春峡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茹文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名下财产。经查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金额11230.36元,扣除执行费666元,剩余10564.3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三、2021年8月6日经三门峡市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陕州区管理部查明,经查,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名下无登记房产、亦无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9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王慧智、王春峡下落不明,经向户籍地村委核实:最近六个月未向村委联系;最近六个月未回住所地;其父母、子女未在村中、居委会居住;被执行人在村中无宅基地;被执行人无大型生产运输工具或生产设备;被执行人无集体收益及分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及入股等投资权益;村委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六、2021年9月8日本院以拒不报告财产作出拘留决定。因未能找到二被执行人,暂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5105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1230.36元,扣除执行费666元后,尚余40485.6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景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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