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文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0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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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05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文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文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负责人:郑精兵,行长。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文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02执4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刘炽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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