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孟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10024号

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9/10 0:00:00在郑州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生效的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024号
  •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孟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孟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3民初10024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郑密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经营者:刘小飞,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孟飞,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诉被告孟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的经营者刘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材料款15872元及利息2587元(利息按自2020年10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以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为准,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共计人民币18729元;2.诉讼费等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向被告供应建筑保温材料,此后被告分别在2020年10月20日及2021年2月10日分别转款2000元及13000元,余款15873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望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孟飞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孟飞从原告处购买建筑保温材料,共欠货款30872元。2020年10月20日,被告孟飞通过微信转账偿还2000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孟飞通过银行转账偿还13000元。剩余15872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87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0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即以158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货款15872元,并支付利息(以158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孟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 航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