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栋栋、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

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9/1 0:00:00在广东省中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冯栋栋;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
  • 案件名称

    冯栋栋、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冯栋栋;李喜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原告:冯栋栋,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喜杰(曾用名:李培焜),男,199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冯栋栋诉被告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冯栋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栋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栋栋负担(原告冯栋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光灵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原告:冯栋栋,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喜杰(曾用名:李培焜),男,199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冯栋栋诉被告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冯栋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栋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栋栋负担(原告冯栋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何文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石光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