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其、成都龙腾佳意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4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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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4240号案件名称
黄淑其、成都龙腾佳意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淑其;成都龙腾佳意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4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淑其,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龙腾佳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4号附25号1栋1层002号。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猛,男,公司员工。上诉人黄淑其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龙腾佳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淑其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176号民事判决,改判黄淑其支付龙腾公司装修尾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6月龙腾公司与黄淑其签订《重庆琪奇装修广告合同》,约定由龙腾公司负责装修重庆琪奇火锅店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前期支付材料费五万元,完工后十天后支付壹万元,余额分三个月付清。2020年8月,案涉工程出现部分质量问题,黄淑其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随后龙腾公司多次带人对黄淑其经营的重庆琪奇火锅店围堵,严重影响黄淑其正常营业。后经警察调解,黄淑其多次以现金支付龙腾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47000元,双方协商尾款50000元分期支付。二、一审程序存在错误。本案中,黄淑其仅欠龙腾公司工程款50000元,但龙腾公司将黄淑其诉至法院索要97000元,并且在黄淑其未接到法院任何通知、程序存在不公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判决支付龙腾公司97000元。综上,龙腾公司主张97000元无事实依据,且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龙腾公司辩称,不认可黄淑其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龙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淑其向龙腾公司支付广告及装修费共计9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淑其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龙腾公司与黄淑其签订《重庆琪奇装修广告合同》,约定由龙腾公司负责装修重庆琪奇火锅店,工程包工包辅料,商定造价为14万元,工期为25天,即2020年6月26日至7月20日止。付款方式为:第一次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付给乙方材料费50000元,最后完后十天付10000元,余额分三个月付清。装修明细表对增加项目进行了确定。龙腾公司施工完成后,黄淑其未按约定付款,2020年8月19日,黄淑其出具《还款协议》和《还款承诺》,载明黄淑其(身份证号码:513030197408××××),因位于郫都区的重庆琪奇老火锅的装修及广告工程,欠成都龙腾佳意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97000元(大写:玖万柒仟元整)。本人承诺对于所欠款项的支付方式如下:1、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7000元;2、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3、于2020年9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4、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5000元。在《还款承诺》除上述分期还款期限和金额外,另行约定,如未按上述承诺还款,本人自愿就未付款部分承担年息6%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承诺未支付工程款项20%的违约金。一审庭审中,龙腾公司陈述黄淑其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龙腾公司、黄淑其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龙腾公司按约完成了装修工程,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后黄淑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并向龙腾公司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和承诺书,黄淑其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黄淑其未按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龙腾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对其诉请依法给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黄淑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腾公司装修及广告费用9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公告费260元,由黄淑其负担。本院二审中,黄淑其向本院举示光盘一张,拟证明:龙腾公司工人曾前往黄淑其经营的重庆琪奇火锅店闹事,严重影响该店经营。当庭播放该光盘后,龙腾公司质证认为,对录像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录像形成时间是2020年10月,而还款协议约定2020年8月还钱,黄淑其拖欠工程款使得龙腾公司发不起工资,工人知道是黄淑其没有把钱给龙腾公司后遂前往火锅店了解情况,这是主张权利的正常方式,且黄淑其声称工人们在闹事,但通过录像无法看出工人们在闹事。龙腾公司向本院举示卿明亮和黄淑其于2021年1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向法庭提交、展示原始载体,拟证明:黄淑其知道龙腾公司将其起诉的事实,并且在最开始的时候还请求龙腾公司撤诉。黄淑其质证认可微信本身的真实性,但是只是知道龙腾公司起诉,并不知道开庭的日期。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黄淑其举示的光盘,由于龙腾公司并未对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且经当庭播放,龙腾公司也确认录像里的人确系其工人,故本院对该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龙腾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当庭展示原始载体,黄淑其对其内容予以了确认,故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该两份证据的关联性,将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于后文评述。二审另查明,卿明亮和黄淑其于2021年1月25日的微信聊天中,黄淑其发送语音,内容让卿明亮告知彭老二要去撤诉,不撤诉其不会给钱。在2月1日黄淑其与卿明亮的微信聊天中,黄淑其又提到,“我这里收到短信了的”“没受理我这里咋会有短信”等。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向黄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在内的庭前文书,但该邮件被退还,退还原因为“收件人拒收”。因邮件被退还,原审法院遂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黄淑其进行了送达。再查明,龙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卿明亮为龙腾公司装修项目指定代理人,龙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彭勇,广告项目指定代理人为彭猛,彭猛亦是诉讼代理人。二审中,黄淑其认可其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还款承诺》,主张向龙腾公司的员工支付了4.7万元,但没有相应的收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黄淑其差欠龙腾公司的金额如何确定。本院依次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龙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黄淑其明知龙腾公司对其提起诉讼,也收到了相关短信,但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文书时,消极回避,原审法院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庭前文书,黄淑其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黄淑其认可《还款承诺》的真实性,则黄淑其差欠龙腾公司的款项为97000元,黄淑其上诉称,龙腾公司多次带人前往琪奇火锅店闹事,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黄淑其报案并经警察调解后于2020年8月多次以现金方式共计向龙腾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7000元,但其提交的光盘中只有个别人员到火锅店前台的影像,视频中火锅店经营平静,也没有火锅店工作人员向工人交付金钱的画面,不能证明黄淑其关于向龙腾公司工人支付了47000元的主张。至于黄淑其主张龙腾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其经营的火锅店扰乱经营给其带来损失的问题,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在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黄淑其已向龙腾公司及其工人支付了款,且龙腾公司也不认可黄淑其支付了相应款项的情况下,黄淑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黄淑其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黄淑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田笛审判员 赵韬审判员 李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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