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立忠、候才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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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317号案件名称
闫立忠、候才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闫立忠;候才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闫立忠,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候才义,男,汉族,1955年8月14日出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XXXXX村村民,住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闫立忠与被执行人候才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候才义欠原告闫立忠劳务费5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候才义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育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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