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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立忠、候才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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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317号
  • 案件名称

    闫立忠、候才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闫立忠;候才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闫立忠,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候才义,男,汉族,1955年8月14日出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XXXXX村村民,住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闫立忠与被执行人候才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候才义欠原告闫立忠劳务费5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候才义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育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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