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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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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申请人:龚至齐,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大道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4744110A。法定代表人:魏云飞。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川0504财保122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龚至齐自愿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麟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申请人:龚至齐,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大道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4744110A。法定代表人:魏云飞。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川0504财保122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龚至齐自愿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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