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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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案件名称
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申请人:龚至齐,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大道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4744110A。法定代表人:魏云飞。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川0504财保122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龚至齐自愿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麟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之一申请人:龚至齐,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大道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4744110A。法定代表人:魏云飞。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川0504财保122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龚至齐自愿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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