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志丹县新环宇手机卖场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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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747号案件名称
张强、志丹县新环宇手机卖场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强;志丹县新环宇手机卖场;崔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747号 原告:崔涛,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志丹县新环宇手机卖场,住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张强。被告:张强,男,汉族,住志丹县,系志丹县新环宇手机卖场实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涛诉被告志丹县新环宇手机卖场、张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崔涛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娜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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