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文芳、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9211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921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王文芳、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文芳;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9211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文芳,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玲,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珍,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中小企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敏敏,职务:总经理。原告王文芳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杨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92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杨龙名下银行存款133,036.59元,或查封、扣押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王文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王文芳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盐城睿鑫宇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春喜审判员  黎增堂审判员  闫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