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奥斯汀娱乐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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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9613号案件名称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奥斯汀娱乐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奥斯汀娱乐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9613号 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法雅商业街B-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177Q6P7U。法定代表人:聂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豪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奥斯汀娱乐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斯汀娱乐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可达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维书 记 员 刘小涵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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