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旭、王海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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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401号案件名称
周时旭、王海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周时旭;王海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周时旭,男,汉族,1955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时旭与王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共计130,000元及违约金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元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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