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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刘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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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199号
  • 案件名称

    海城市人民法院、刘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海城市人民法院;刘松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松,男性,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海城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松罚金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松缴纳罚金1500.00元。被执行人刘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因被执行人现于监狱服刑,无法到本院接受询问;2、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6月24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4、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城市办事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5、2021年9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维满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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