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勒泰禾木景区锦禾木歌度假山庄;被申请人:新疆楼兰金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江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49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阿勒泰禾木景区锦禾木歌度假山庄;被申请人:新疆楼兰金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江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阿勒泰禾木景区锦禾木歌度假山庄;被申请人:新疆楼兰金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江辉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9号申请人:阿勒泰禾木景区锦禾木歌度假山庄,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经营者:薛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新疆楼兰金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高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江辉,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勒泰禾木景区锦禾木歌度假山庄与被申请人新疆楼兰金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江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阿勒泰禾木景区锦禾木歌度假山庄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楼兰金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100000元,被申请人高江辉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600000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江辉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阿勒泰禾木景区锦禾木歌度假山庄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东明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30号之二十一 下一篇 雷明才与高生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25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