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金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执38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执3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金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金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9号建滔广场5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武文秀,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晓冬,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金亮,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国仲字第1-3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马金亮偿还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元,并按年息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13日起支付逾期罚息,仲裁费566元,由马金亮承担。如未按裁决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因被执行人迁移新址不明,电话空号无法投递退回。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已冻结。三、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经营场所及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村委会告知该门牌号登记有几千人,不认识被执行人及其父亲。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马金亮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轮候查封的机动车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金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进军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晓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