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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景、刘海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32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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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32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谢文景、刘海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谢文景;刘海勇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5执328号之四 被执行人:谢文景,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刘海勇,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谢文景、刘海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谢文景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刘海勇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U盾、银行卡、金融MPOS终端等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文景、刘海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谢文景、刘海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文景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海勇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文景、刘海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文景、刘海勇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谢文景家属缴纳20000元,用以缴纳罚金。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11部、两台笔记本电脑,经本院司法拍卖共计得款16123元(扣除电脑重装费100元),已上缴国库。扣押在案U盾7个、银行卡20张、电话卡2张、金融MPOS终端1台、银行e令4个,均已销毁。截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谢文景罚金已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被执行人谢文景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刘海勇罚金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刘海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海勇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因被执行人被羁押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刘海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刘海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雅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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