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2665号 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1590元并承担违约金,同时承担承担诉讼费15886.5元、保全费97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3执2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靳 娜 娜 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杨 战 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