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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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302号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祥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302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1层01-08户、12层05-08户、14层01-04户。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执行董事。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2398P。法定代表人:李诏华,总经理。第三人:深圳祥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社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80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7682W。法定代表人:陈鹏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祥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祥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祥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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