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国、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292号

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9/8 0:00:00在永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陈爱国;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292号
  • 案件名称

    陈爱国、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爱国;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292号原告:陈爱国,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金水路以东湘江美郡小区一楼。法定代表人:吕芳。原告陈爱国与被告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爱国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爱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爱国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龙金豆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