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440号

由临漳县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临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国;崔永清;崔振海;郭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440号
  • 案件名称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国;崔永清;崔振海;郭凤娥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440号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淮,该联社理事长。被告:王建国,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崔永清,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崔振海,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郭凤娥,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建国、崔永清、崔振海、郭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