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750号原告:孙维旭,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飞,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土黄镇百堰社区。原告孙维旭与被告周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维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维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建飞归还孙维旭剩余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1年3月31日,暂计为3750元);2.判令周建飞支付律师费4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周建飞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周建飞因资金周转向孙维旭借款50000元,周建飞于当日向孙维旭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当日,孙维旭向周建飞支付了款项。借款到期后,周建飞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孙维旭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周建飞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20年9月30日,周建飞向孙维旭借款50000元,孙维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涉案借款支付给周建飞。同日,周建飞向孙维旭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周建飞出借人:孙维旭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20年9月30日向出借人孙维旭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小写:50000.00元,年利率15%。期限6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周建飞日期:2020年9月30日”,孙维旭庭审陈述,其与周建飞系朋友关系,周建飞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借款到期后,周建飞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其认为其因此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理应由周建飞承担。孙维旭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与孙维旭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周建飞向孙维旭借款50000元的事实。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利息,周建飞逾期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孙维旭要求周建飞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孙维旭主张周建飞应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该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与周建飞之间并无明确的约定,其主张周建飞予以承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周建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建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维旭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孙维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孙维旭负担43元,周建飞负担5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