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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邵汉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114财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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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财保2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邵汉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邵汉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财保26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660317M。负责人:何淦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岩,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海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汉明,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汉明709620.24元的财产查封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函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汉明的银行存款709620.2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4068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蓝楚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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