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润鑫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卓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282财保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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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财保220号案件名称
辽宁润鑫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卓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辽宁润鑫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卓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财保220号申请人:辽宁润鑫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开原市经济开发区铁西北街。法定代表人:李东堂,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卓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协达路。法定代表人:郜艳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人民币110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场地内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伟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素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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