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魏培侠,孙玉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835号之二

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西安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魏培侠;孙玉香;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83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魏培侠,孙玉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培侠;孙玉香;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8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MUU63。负责人晁运良被执行人孙玉香,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魏培侠,女,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玉香、魏培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西雁证执字第137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393494.41元以及截止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承担本案执行费6642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玉香、魏培侠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