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鸿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华冶工业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14财保7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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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4财保7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鸿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华冶工业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无锡鸿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华冶工业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财保726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申请人无锡鸿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华冶工业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214财保72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214财保72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6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审 判 员 冯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钱歆雯书 记 员 韩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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