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琼、黎善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恢13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390号案件名称
唐琼、黎善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琼;黎善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恢1390号申请执行人唐琼。被执行人黎善其。申请执行人唐琼与被执行人黎善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浏民初字第0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善其银行存款6336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立新、岳阳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184号 下一篇 安仁县京京建材有限公司、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保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