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管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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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51号案件名称
陈国华、管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国华;管彤;方合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管彤,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方合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与被执行人管彤、方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查封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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