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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华、管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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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51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华、管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华;管彤;方合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管彤,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方合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与被执行人管彤、方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查封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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