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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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执638号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红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坤,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红梅,女,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0)驻仲裁字第2068号裁决,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红梅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许琳璘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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