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聂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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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13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聂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聂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31165。主要负责人:郭材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有新,男,系该支行职员。被告:聂峰,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聂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被告聂峰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峰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31165。主要负责人:郭材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有新,男,系该支行职员。被告:聂峰,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聂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被告聂峰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峰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汪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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